不同于国家法律或其他政党制定的规范对政治问题的界定,党内法规所调整的政治问题的内涵紧紧围绕中国共产党人对政治的认知,这些认知集中体现在党的奋斗目标、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各方面的重大政策当中。
在面临巨大压力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免职挂起来,但不急于做出最终处理,在突发事件的应对告一段落并经过比较充分的总结反思之后,最终决定予以起复还是进一步追究责任。[29]参见丁晓东:《法律能规制紧急状态吗?——美国行政权扩张与自由主义法学的病理》,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第62页。
此后,地方层面大量使用战时状态战时机制等说法来描述疫情防控中的紧急态势。[42]参见杜仪方:《政府在应对自然灾害中的预见可能性——日本国家责任的视角》,载《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第108页。突发事件是一个基于能力本位的概念,突发事件的发生意味着政府的常规治理能力和事态的应对之间出现了较大的差距。这样的思路和现行党内法规中对领导干部免予问责的制度安排也是相吻合的。应急动员中隐喻式的战时叙事将治理目标转换为政治目标,为超常规突发事件应对中国家能力的进一步扩展提供了正当化理由,并向体制内外释放了用于催化政治意识和道德意识的信号,极大提升了应急效率。
所谓单独,就是在当时情况下对官员的责任认定只和其应急绩效挂钩,而不将其他方面的履职表现纳入考虑,也就是一票否决。[4]参见林鸿潮:《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政治动员与法治》,载《清华法学》2022年第2期,第162页。从总体上看,应继续健全邻里互助、单位自治、行业自律、社会救助、公益服务等社会自我治理机制,筑牢预防社会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法院系统建立了司法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服务司法决策、审判、执行等工作,在世界上树立了数据存量最大、业务支持最多、公开力度最强、协同范围最广、智能服务最新的样板。中国不仅率先设立了互联网法院,还探索出了在线诉讼程序和制度,在全球率先出台法院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三大规则,为创新诉讼理论、诉讼模式作出了中国贡献。破解这一困境的出路之一,是推进诉讼程序的多元化,即区分诉由类型、标的大小、繁简程度、认罪情况、刑罚轻重等不同情形,设计不同的诉讼程序,既扩大当事人和司法官的程序选择权,也为不同类型案件提供最便捷的通道。在中央层面,应成立司法科技工作协调机制,由中央政法委牵头,专门负责全国司法科技创新的统一规划和统筹协调工作。
一是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网络化走在世界前列。首先,中国司法改革理念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从诉讼化到非诉化。
有专家提出,综合配套改革应着力破解职能分工不明、审判责任不实、监督管理不力、裁判尺度不一、保障激励不足、配套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姜伟指出,综合配套改革就是把司法体制改革看作一个整体,避免改革举措各自为战,使改革的思路和方案能够全面涵盖司法体制机制的各个领域和主要环节,使改革的触角能够深入司法体制机制运行的各个方面,统筹协调各项改革举措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有机融合,增强各方面、各领域、各层次改革的协调联动。案件管理既是对办案工作的监管约束,也是对办案工作的服务保障。新时代司法改革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同时,开展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内设机构改革等司法管理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但是,改革后也产生了一系列新问题。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应着力推动司法责任制不折不扣地精准落地。在这一进程中,市场经济的发展、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民众法治需求的增强、诉讼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等因素,成为驱动司法改革向前推进的重要社会变量。三是完善前端治理机制。
党的十九大对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作出部署,推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从地方司法改革试点范畴上升为国家司法发展的总体战略。首先,应解决中西部地区线上司法发展严重滞后问题,推进线上司法均衡化发展,让各地民众都能共享线上司法带来的便利。
在万物互联的时代,不同司法业务之间、司法业务与司法政务之间是一个互相关联、互相影响的有机整体。总体上看,专门法院检察院的设置,应坚持审慎、理性、克制原则,不宜设得过多过滥。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应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出台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的实施方案,推动各地加快平台建设步伐。但是,如何设计科学可行的业绩考评制度,一直是中外司法人员管理的难题。有专家提出,综合配套改革的内容包括主体性质的改革和配套性质的改革两个方面,其中,主体性质的改革大多属于体制性改革,如解决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以及权力割据化问题,配套性质的改革大多属于制度机制方面的改革。在司法科技创新上,仍然存在分散化、碎片化发展的问题,迫切需要加强党中央的统一领导,加强顶层设计和统一规划。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在基本完成司法体制主体性改革任务、构建起四梁八柱的司法基础性制度后迈入的新阶段,是对司法改革举措配套完善、系统集成、提质增效的新阶段。其关键技术突破是构建了在办案中常见的102类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证据规则体系,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运行跨部门大数据办案系统提供了有效技术支撑。
例如,在司法案件管理上,英美法系法院从传统的不干预案件进程的立场,转变为加强对案件的全流程监管,促使案件在最短时间内达成和解或者快速审结,降低诉讼成本。司法业绩考评是司法人员管理的重要内容。
非诉机制的市场化发展,是激励优质人力资源进入非诉领域,从而解决非诉机制人员专业性、权威性不足的可行道路。诉源治理显然已超出了司法范畴,是党政主导下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鲜明体现了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由内向外拓展的特征。
在2007年开启的改革中,法国大规模地调整了既有司法布局,取消或关闭了300余家基层司法机构,同时在力量配备不足的地区新设14家司法机构。在优化司法机构空间布局上,加强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改革,审慎新设专门法院检察院,加快线上法院检察院建设,构建线上线下联动、资源配置更优、运行效率更高的司法组织体系。
这场革命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各类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兴起,为当事人提供简便、快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服务,推动大量社会纠纷以非诉方式解决,大大减轻了司法机关的诉讼压力。司法机关的业务管理应当去行政化,但党务管理、政务管理不可能去行政化。中央政法委曾多次推动司法机关取消破案率、逮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二)深化司法案件管理改革 司法案件管理被称为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深化综合配套改革是党政各部门的共同责任,既要发挥好司法机关的主体作用,又要发挥好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作用,坚持司法机关与非司法机关共同推进,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由于这些人在法律专业领域声誉斐然、经验丰富,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调解成功率非常高。
以司法建议为例,法院可以就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向有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出完善制度、防范风险等方面建议。近年来,司法机关在探索科学化的办案质效指标上取得了重要进展。
第五,司法改革由量变向质变飞跃,进入整体效能提升阶段,要求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实现中国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集约化是指实行大部门制模式,精简整合内设机构。
例如,1979年创设的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由退休法官、专职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组成,并且绝大多数全职从事纠纷解决工作。司法改革不只是司法领域的改革,实际上超越司法本身。第二,司法改革由易向难挺进,进入攻坚克难、闯关夺隘阶段,要求围绕制约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打好攻坚战、歼灭战,推动改革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即使是美国联邦司法机关也认识到,只有与国会、政府保持良好的关系,才能从这些权力分支获得司法发展所需要的各种资源。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就是持续推进对司法的人、案、事、财等多要素管理制度的创新,构建符合中国国情、遵循司法规律、增进司法质效的优化协同高效的司法管理体系。欧洲不少国家都实施了司法机构布局改革,重新划分司法管辖区,关闭案件较少甚至基本瘫痪的司法机构,减少司法机构的数量,对司法机构进行重组,推动司法职能在地理上的集中化,提高司法正义的质量。
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的方向是精简整合执法机构和力量,推行综合性执法模式和一站式政务服务模式。其实,这种理解并不准确。
司法管理改革的目标,就是依法依规厘清这三种权力的边界,理顺这三大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构建起党务、政务、业务三类管理形式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内部管理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司法机关充分运用制度优势和科技优势,深入推进数字司法、智慧司法、智慧法律服务等改革计划,在新一轮司法科技革命中已走在世界前列,在不少领域处于领跑水平。